“医托”让患者”医“无所托

[ 发布时间:2021-12-16 12:05:18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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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医托”遍布各大医院,游走在法律空白处

您知道什么是“医托”么?表面上看,“医托”就是那些在医院门前,把准备就诊的病人带到事先联系好的医院和医生那里看病,并从中谋取利润的人。

这样说来,您或许会觉得“医托"有点像导医——人家把不熟悉路径的病人带到医生那里及时就诊,干的可是合法挣钱的好事呢!

然而,非矣!对“医托”,准确的定义应该是:一群干着不法营生的不法之人。他们成天游荡在各大医院门口,肆虐在法律的空白处。以三寸不烂之舌,行医疗诈骗之实。在为自己谋得不义之财的同时,给遭遇病灾的病人伤口上插上了一把刀,严重地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同时也严重地扰乱了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。

作为一种群体性的非法经营模式,巨大的利润正牵引着“医托”们把犯法的雪球越滚越大,形成一个犯罪产业,一个有组织、有分工的犯罪团体。透过一宗又一宗花样繁多的“医托”事件,我们深深感觉到,善良与纯真正在遭受蹂躏,对财产、对精神、对生命的损害正越演越烈,社会的诚信法度正在经受着日益严峻的挑战!     

揭露“医托”的丑恶伎俩,依法医治这一社会痼疾,还社会以公道、还受伤者的心灵以晴朗的天空,迫在眉睫!

医托惯用骗术(会同时使用):

一、现身说法。通过各种感人的“患者故事”,向患者推荐某医院或诊所。

二、移花接木。以“号已挂满”“专家今天在另一门诊出诊”等为由推荐某医院或诊所。

三、真情关怀。通过热情招呼、询问病情等方式,获取患者好感及信任。

四、低价诱惑。以大大低于正规医院看病费用为诱饵,诱骗患者到某医院或诊所看病,患者被套住后骗子就会层层加码,不但治不了病,还会让患者损失钱财,雪上加霜。

医托如何定罪法律有明确的规定

对查获的充当“医托”行骗的违法人员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19条和第23条规定,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。法律依据:卫生部、公安部就联合颁发了《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“医托”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》在清理整顿期间,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,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,重点打击“医托”违法活动。对查获的充当“医托”行骗的违法人员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19条和第23条规定,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。

打击“医托”,不能只盯着托儿

没有了医疗机构的主导与参与,医托只会是无源之水。由此而论,打击医托背后的医疗机构及其违法人员,比单纯惩戒医托更为重要。

6月27日,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,在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的欧亚男科医院,打掉一个以民营医院和下属“医托”部门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。按警方通报,遵义市欧亚医院招募大量社会人员,对不特定人员进行添加聊天,诱导无辜群众前往医院就诊,并在就诊过程中通过虚构病情、夸大病情、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群众钱财(7月2日《新京报》)。

时下,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来执行,比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规定,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,索取、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。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医疗机构执业,必须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。在相关专业法规并无具体罚则的情况下,可依托并参照其他法律给予处罚,或者实施综合整治。(法制日报)

当前对医托诈骗现象的治理陷入了“重托而轻医”的误区,大多数情况下,处于利益链条末端的医托受到了治安甚至刑事处罚,而首端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却没有被等同对待,而且对机构仅仅罚款或者等级扣分,惩戒力度和强度不够,一些医疗机构投机获利始终大于风险成本,自然无法遏制违法犯罪的冲动。医托乱象则陷入了“打而不死”的恶性循环中,以至于部分医院“业务医托化”和“人员医托化”,通过依靠医托虚构病情、夸大病情、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群众钱财,如此状况令人细思极恐。

打击医托诈骗“重托轻医”既难以治标,更无法治本。没有了医疗机构的主导与参与,医托只会是无源之水。由此而论,打击医托背后的医疗机构及其违法人员,比单纯惩戒医托更为重要。